2005年7月22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昨问今答
    单位是否可以作为证人?    
    吴小姐问:
    我在上个月被一摩托车撞了,我要在诉讼中举证我收入的多少,我能否让所在单位出具证明,用以证实收入状况?
    本报作答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70条规定: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,都有义务出庭作证。可见,你可以让你所在单位出具证明证实你的收入。但是,切勿忘记单位负责人的签名和加盖公章。
    
    一物二卖怎么办?
    戌先生问:
    一天我去朋友家玩,见他家的一个砚台非常精美,我有意买下,便和他商量,他不假思索的马上同意了,就以650元成交。于是我们约定好下周一他把砚台带到我家,我们一手交钱一手交货。可是,到了下周一,他却打来电话说他已经把砚台卖给了别人。我听后很生气,找他理论,但是他闭门不见。请问我可以到法院起诉他吗?可以获得赔偿吗?
    本报作答:你与你朋友已经形成了口头合同,口头合同也是受法律保护的。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规定,一旦你们双方对买卖达成一致,也就是说一旦你的朋友同意将砚台卖给你了,这个合同就成立了,也生效了,合同生效后,对买卖双方都有约束力,你们双方就应该各自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。你的朋友在合同成立后擅自将砚台出卖给别人,违反了合同的约定。你可以到法院起诉你的朋友,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。